獎勵爭議需由法律平息
近日,河北省淶源縣山區(qū)大雨傾盆而下,泥石流淹沒了京源鐵路王安鎮(zhèn)段,恰巧一列火車開來。村民盧偉發(fā)現后立即朝火車奔跑,邊跑邊打手勢,司機見狀后緊急停車,避免了一場重大事故。盧偉卻因此丟失了20多只羊。鐵路方面頒給他一面錦旗,并獎勵1萬元。有網友留言表示太少了(7月27日央視)。 一名農村老漢在關鍵時刻攔下了火車,自己受傷,羊群也丟失了,鐵路部門僅頒發(fā)給他一面錦旗和1萬元獎金。對此,網友在點贊這位老漢的同時,無不表示這樣的獎勵實在是太少了。 這樣的獎勵少嗎?從經濟角度講是少了,1萬元并不足以彌補老漢20只羊的損失。但從法律上講,我們卻沒有理由質疑。其一,目前我國法律尚無對見義勇為的明確定義,更缺乏關于見義勇為申報、認定、補償等環(huán)節(jié)的程序性規(guī)定。種種弊端導致見義勇為者難以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。 其二,雖然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(wèi)、緊急避險和無因管理存在聯系,可以援用相關法律進行救濟,但各地在見義勇為的行為界定、成立標準和獎勵標準上都不相同,并且,目前法律中所規(guī)定的,一般均為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進行適當補償,其中,“適當補償”作為補償的標準缺乏可參照性,補償的程度通常取決于受益人的自愿程度或依賴于法院的自由裁量。 這就說明我們需要一部全國性的法規(guī)對見義勇為的救濟作出具體規(guī)定。首先,制定統(tǒng)一的保護見義勇為法律法規(guī)或條例;其次,將以受益人受益多少為參考變?yōu)橐砸娏x勇為者受損多少為補償的主要依據,使得受益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具有可執(zhí)行性。(董平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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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項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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