輟學少年出入娛樂場所 花完錢后搶劫三輪車
基本案情
2009年初中輟學后,小寧就從安徽老家到鎮(zhèn)海打工,由于未到18歲,他四處碰壁。在此期間,他結交了一些社會青年,經常和他們出入酒吧、KTV、網吧等娛樂場所,沾染了小偷小摸等惡習。
2012年10月1日,小寧和兩個朋友從KTV出來后,身上錢花完。次日凌晨,小寧和朋友經事先商量,乘坐張國喜的人力三輪車至某條路上后,對張國喜拳打腳踢,搶得張國喜身上的近百元現金。
裁判結果
寧波市鎮(zhèn)海區(qū)法院以搶劫罪判決小寧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緩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五百元;同時,小寧被禁止在三年六個月以內進入夜總會、酒吧、迪廳、網吧等娛樂場所。與此同時,法院還向小寧父母發(fā)出了監(jiān)管令,要求他們督促小寧履行禁止令。
典型意義
有的學校重智育輕德育,導致部分成績較差的學生厭學、逃學,過早流入社會,沾染上不良習氣。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發(fā)展,一些不健康的圖書報刊、音像制品、網站等隨之出現,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觀、世界觀、價值觀的形成時期,容易受到拜金主義、享樂主義、色情、暴力等不良事物侵蝕,最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。本案中,小寧之所以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,與其父母對其疏于管教也有一定關系。所以,法院在充分查明寧某犯罪成因的基礎上,有的放矢,利用禁止令制度,禁止寧某在三年六個月以內進入夜總會、酒吧、迪廳、網吧等娛樂場所。寧某實施犯罪行為與其父母對其疏于管教也有一定關系,因此,法院還向寧某的父母發(fā)出了監(jiān)管令,要求他們督促寧某履行禁止令,積極配合法院、社區(qū)矯正組織、學校、居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考察、幫教,并定期以書面形式向法院匯報寧某的思想、工作、學習等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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