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節(jié)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,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、國務院、中央軍事委員會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,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,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。 第十五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(lián)名,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,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,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、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,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。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,可以邀請?zhí)岚溉肆邢瘯h,發(fā)表意見。 第十六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,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,經(jīng)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(jié)規(guī)定的有關程序?qū)徸h后,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,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,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。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(guī)定審議法律案,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,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;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(diào)研,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。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,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(fā)給代表。 第十八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,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,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。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,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,回答詢問。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,根據(jù)代表團的要求,有關機關、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。 第十九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,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,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,并印發(fā)會議。 第二十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,由法律委員會根據(jù)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,對法律案進行統(tǒng)一審議,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,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,經(jīng)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,印發(fā)會議。 |